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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是1994年5月18日经吉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全省首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建所23年来,特别是近10年来,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在赵大华主任的带领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做好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为吉林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承办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吉林省首家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2007年5月14日经吉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后,设在吉林省律师协会,由我们所派1名专职律师、2名实习律师驻站工作。2009年1月后,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改由我们所承办;2009年12月11日,吉林省司法厅以〔2009〕32号文件正式批复,同意在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设立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主任由赵大华主任兼任,副主任由本所党支部书记付占国、副主任莫长军兼任,协助主任工作。承办工作站后,增加了力量,加大了投入,加强了管理。承办工作站8年多来,我们所始终保持10名左右律师在工作站工作。我们所还要求不在工作站工作的律师每年承办一两件法律援助案件,实习律师入所后先在工作站工作一段时间。为了加强领导工作,我们所于2016年1月又增加赵佳律师为工作站副主任(2017年2月改由刘晓明律师担任)。从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至2017年6月底,共办理农民工等法律援助案件1320件,涉及受援人3148人,为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7836万元。
二、承办吉林省三农法律服务援助中心
2013年5月14日,设在我们所的吉林省三农法律服务援助中心经吉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同年9月24日,我们所举行了吉林省三农法律服务援助中心揭牌仪式。这是全国首家面向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与我们所承办的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吉林省三农法律服务援助中心成立后,积极开展了“三农法律服务援助”及其他相关工作。一是与2个县、1个乡、4个村签订了法律服务合作协议,建立了长期服务合作关系。二是我们所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和党支部书记8次带领律师深入到长春、白山、通化、四平、白城、吉林和延边等地区8个县10个村进行调研,了解“三农”方面的法律需求,探索开展“三农”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有效方法。三是组织律师6次深入5个县6个村,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四是承办“三农”方面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案件,解答“三农”方面的法律咨询。自吉林省三农法律服务援助中心成立到2017年6月底,共办理涉农法律援助案件126件,涉及农民1574人,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2560万元。
三、设立“12348”法律服务热线
“12348”法律服务热线,是吉林省司法厅在全省推广设立的为公共服务免费咨询电话。2015年1月经我们所申请,吉林省司法厅和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同意在我们所设立两部“123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我们所接受这项工作以后,安排2名律师在工作日8小时坐班接听。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底,共接听“123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7585人次。
四、与工会合作为企业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2008年5月,我们所与长春市桂林、东方广场、清和、群英、南湖和重庆等6家街道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签订了《法律服务合作协议》,其后开展了相关的工作。2009年2月,我们所与吉林省总工会签订了《法律援助合作协议书》,并于2013年9月和2015年4月两次续签。2016年5月30日,我们所主任赵大华、副主任莫长军和律师赵佳被吉林省总工会、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聘为吉林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从2017年2月开始,我们所还派资深法律工作者安丽梅每月到吉林省总工会坐班四五次,提供法律服务。2009年2月至2017年6月底,我们所共办理吉林省总工会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325件,涉及职工853余人,较好地维护了受援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2007年1月20日,我们所与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和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协会签订了《聘请法律顾问协议》,赵大华主任和另外两名律师被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其后,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增选赵大华主任为副理事长。协议签订后,我们所法律顾问律师及指派的律师上百次义务为法律顾问单位及其会员企业提供诉讼、非诉讼和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并积极进行走访企业、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接待上访进行回访的工作。
2008年9月22日,我们所与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全权处理长春市电讯仪表厂企业改制过程中在收尾阶段的一切法律事务《委托协议》。至2016年12月底,我们所指派10余名律师为该企业提供了相关法律服务。
六、为“东博会”提供法律服务
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国家级大型国际性区域综合博览会。“东博会”自2005年起每年在长春市举办一次;2013年后,改称为中国—东北亚博览会,每两年举办一次。赵大华主任于2005年9月参加了在长春市召开的首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中的东北亚经济合作暨大图们江区域发展论坛,并作了专题发言。自第二届“东博会”起,我们所连续4届被“东博会”执委会秘书处授权作为“东博会”指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赵大华主任连续4届被“东博会”执委会秘书处聘为首席法律顾问。因表现突出,作用显著,我们所被第三届、第四届“东博会”执委会授予“特殊贡献单位”称号,赵大华主任被第二届、第三届和第四届“东博会”执委会授予“吉林省对外开放特殊贡献人士”称号。第五届至第十一届“东博会”,我们所均安排律师参加了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其中2015年举办的第十届“东博会”,我们所执行主任张军勇等20余名律师为“东博会”提供了解答法律咨询服务。“东博会”秘书处特给我们所发了感谢信,对我们所“作出的积极贡献”表示感谢。2017年举办的第十一届“东博会”,我们所执行主任张军勇等18名律师为“东博会”提供了全程解答法律咨询的法律服务。两届“东博会”前,张军勇和李海峰两位律师为“东博会”提供了审查合同法律服务。
七、积极参政议政
2008年1月,赵大华主任当选为第十届吉林省政协委员。2013年6月赵大华主任又被吉林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聘为特邀委员。在担任吉林省政协委员和吉林省社会法制委员会特邀委员期间,他组织撰写提案6项,参加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协委员座谈会议3次,参加省政协视察活动8次,参加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活动10次,参与立法草案修改16件,参加省委政法委组织的专题会议15次,很好地发挥了政协委员的作用。2011年1月,赵大华主任被吉林省政协授予“政协吉林省第十届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表现突出的优秀政协委员”称号。
2013年9月,赵大华主任被吉林省人民政府聘为省政府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受聘担任省政府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至2016年12月底,赵大华主任参加常务会议12次,专题会议4次,集体讨论3次;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205件,口头回复法律咨询4次,较好地发挥了政府法律顾问参政议政的作用。
我们所还先后推荐3名优秀律师担任区县级政协委员,组织律师为14家政府机关担任法律顾问。
八、积极开展“六进”活动
我们所把开展“六进”活动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所里组织和党支部组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党支部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所开展的“六进”活动,主要包括送法进农村、送法进社区(包括进老年公寓)、送法进企业(包括进工地)、送法进学校、送法进军营和送法进监狱。近年来,我们所的“六进”活动开展得越来越活跃;有的较大的活动,联合电台、电视台或有关单位共同组织,以扩大宣传效果。如2015年3月,我们所与吉林乡村广播和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联合开展的“春风化雨,送法下乡”活动,2015年4月我们所与吉林电视台乡村频道联合开展的到吉林市乌拉街万家村的送法下乡活动,2016年5月我们所与军民共建单位驻长65316部队直属队联合开展的到农安县龙王乡初级中学的“精准扶贫”送书下乡活动,均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我们所副主任莫长军个人参加“六进”活动表现突出。他以自己为吉林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团成员,吉林省青年联合会委员,吉林省妇女联合会、吉林省法学会监狱法律服务站专家咨询人员等“社会头衔”,积极参加了团省委、吉林省总工会、吉林省妇联、吉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法学会、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律师协会和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开展的“六进”送法、“政风行风热线”及讲座等社会公益活动。
在积极开展“六进”活动的同时,我们所还积极参加吉林省司法厅和吉林省律师协会等单位开展的履行社会责任活动,并多次受到表彰。如2011年吉林省委统战部和吉林省司法厅联合开展“吉林省‘同心•法律服务团’法律服务活动”,我们所积极参加,成绩显著,2012年6月,被吉林省委统战部和吉林省司法厅授予这项活动“优秀团队”称号;2011年吉林省司法厅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幸福•尊严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活动,我们所积极参加,成绩显著,2012年3月被吉林省司法厅授予这项活动的“先进单位”称号;2014年吉林省司法厅开展“实施‘五大工程’,助推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服务活动”,我们所积极参加,成绩显著,被吉林省司法厅授予这项活动的“优秀团队”称号。
建所23年来,特别是近10年来,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取得了显著成绩,也因此获得了很多荣誉。我们所先后被“东博会”执委会授予“特殊贡献单位”称号;被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全省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被司法部授予“第四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和“全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绩突出律师事务所”称号。我们所主任赵大华先后被司法部等六部门授予“维护司法公正爱心人士”称号;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称号;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被司法部授予“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称号;被吉林省司法厅记一等功一次;被人社部、司法部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我们所副主任莫长军先后被吉林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授予“优秀妇女儿童维权卫士”称号,被吉林省直属机关团工委授予“省直好青年”称号,被吉林省司法厅授予“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在第五届和第六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中两次入围。我们所法律援助律师郝庆国被吉林省司法厅授予“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总结我们所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以主任为核心的合伙人“决策层”要统一思想认识。律师事务所履行社会责任不是律师个人行为,而是律师团队行为,这需要以主任为核心的合伙人“决策层”决定才能实行。这之中,作为带头人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理念和作用是关键。合伙人要用主任的思想统一自己的思想,行动上要同主任保持一致。履行社会责任,党支部要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党员律师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全所律师则要积极参加。
二是要选好服务项目。选好服务项目,需要有政治敏锐性,需要有大局意识,也要考虑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上文中列出的8项,是我们所开展的主要公益性法律服务。其中,承办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吉林省三农法律服务援助中心,设立“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电话,与工会合作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任务重,需要努力抓好;其他几项工作也很重要,需要统筹兼顾,坚持抓好。
三是要积极参加管理机关开展的服务大局的相关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基本每年都开展服务大局的活动,律师事务所都应该积极参加。多年来,我们所一直把积极参加管理机关开展的服务大局的相关活动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平台,积极组织律师参加,今后还应继续坚持这样做。对于其他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我们所也应一如既往地积极参加,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我们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履行社会责任应该走在前面。多年来,我们所一直是这样做的,今后仍要继续这样做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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