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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徐某等13名农民工来自吉林省农安县农村。2012年7月至8月,徐某等13名农民工在长春建工某建设有限公司润祥分公司(以下简称“润祥分公司”)负责承建的高新北区基督教堂建设项目中从事土建等工作。工程结束后,润祥分公司并未向徐某等人支付劳动报酬。徐某等人多次向润祥分公司索要,但均无果。其后,徐某等13名农民工又向长春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并立案,但也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无奈之下,他们来到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给予法律援助。
二、承办过程
2015年3月31日,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这些农民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工作站领导非常重视,指派赵佳、马俊骥和王秀平3名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此案。为了准确、及时地办好此案,承办律师首先针对整个案情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分析和研究,其次针对每个受援人的具体情况,逐个进行了调查取证,细化到每个人。经过调查了解,润祥分公司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即总承包人,李某为该项目负责人即大包,润祥分公司将土建工作分包给了清包魏某,徐某等13名农民工工资由清包魏某支付。此次纠纷系李某与魏某之间产生经济纠纷导致未及时向徐某等13名农民工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经魏某签字确认,徐某等13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105950元。
根据本案性质,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范畴,首先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属地原则,徐某等13名农民工将仲裁申请递交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长春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条,《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7条、第12条的规定,承办律师认为项目负责人与清包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应成为拒付农民工工资的理由,因此润祥分公司应当支付徐某等13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受案仲裁委员会支持代理律师的观点,裁决支持徐某等13名农民工的仲裁请求,即润祥分公司应当支付拖欠他们的劳动报酬。
裁决下达后,润祥分公司不服裁决结果,依法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裁决诉讼。
三、承办结果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润祥分公司撤销裁决的诉讼。润祥分公司称,徐某等13名农民工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并未提供足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2015年10月1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润祥分公司要求撤销裁决的裁定。
四、简要点评
此案通过承办律师的积极努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维护了徐某等13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承办律师结合办案向他们宣传了法律知识,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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