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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郝庆国


一、案情简介

农民工张某在长春市内打工多年。2014110日,张某乘坐男友李某驾驶的吉JL3227号三轮摩托车路过九台市南苑大街与前进路交汇处时,与冯某驾驶的吉A888L4号轿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侧翻,导致摩托车上的张某身体受伤。九台市交警队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受伤后,被送到九台市人民医院救治。经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为十级伤残。张某出院后,多次向责任人主张权利,但均未获满意效果,于是向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二、承办过程

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认为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郝庆国律师作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为其代理诉讼事宜。承办律师经同受害人张某详细交谈及调查取证,了解了本案案情。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冯某驾驶的吉A888L4号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太平洋公司与责任人冯某系本起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因李某系张某男友,张某自愿放弃对其索赔权利)。承办律师代张某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冯某和太平洋公司二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69399.61元。此案因太平洋公司作为国有保险公司,根据其内部统一规定,不同意调解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51月上旬,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二被告对于张某受伤事实及二被告自身的赔偿义务均不表示异议,但太平洋公司代理人对原告部分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表示了异议,其中大部分异议依法均不成立。承办律师针对太平洋公司代理律师的不正确观点和主张,逐一加以反驳,并详细叙述了反驳事实与理由,人民法院对原告代理人的部分主张当庭表示肯定和支持。

三、承办结果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112日下发民事判决书,判令太平洋公司和冯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62961.77元。被告表示不上诉,并在判决后不久未经执行程序主动向原告交付了赔偿款,本案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

四、简要点评

      此案当事人属于典型受援对象。张某不仅是农民工而且是老年妇女,法律援助律师尽职尽责地为她打赢了官司,无异于雪中送炭,使她摆脱了困境。法律援助律师就是这样通过办好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把大爱送到受援人心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