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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家住吉林省德惠市天台镇小城子屯的任某是做过多年木工的木匠。2014年6月12日,任某经同乡宋某介绍到江苏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分公司”)在长春承建的长春市前进大街绿地别墅53号楼工地从事木工工作,约定工资每月15000元。确定好基本工作内容及报酬后,任某背着工具来到工地干活。6月20日,任某到工地干活的第八天,在拆模时意外滑倒,被地面上一根撅起来的钢筋头子扎了眼睛。因任某当时左眼伤势严重,工友纪某和宋某未打120就紧急将其送到吉林省前卫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紧急处置,任某伤势基本稳定,医院诊断为左眼挫伤,任某视物不清晰。
事故发生后,为索求医疗费等损失,任某曾多次向长春分公司主张工伤赔偿,但长春分公司拒不承认其与任某存在劳动关系。经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任某于2015年1月5日来到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
二、承办过程
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法律援助律师裴程苗热情地接待了任某。裴程苗律师耐心地倾听了任某在工地干活及受伤的经过,并逐一询问了与案件有关的事项。因任某与长春分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成为任某申请工伤的关键问题。为使劳动关系确立的证据确实充分,承办律师经与任某沟通,任某找到了刘某和宋某两个证人为其作证,证明其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整理材料后,承办律师代任某向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任某与长春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过程很顺利,长春分公司在仲裁时并未到庭,在其提供的书面答辩意见中也未提出明确的否认辩解意见。本以为案件事实就这么经长劳人仲裁字〔2015〕010号仲裁裁决书确认了,谁料到长春分公司却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任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其所承包的工程是分包给长春市某劳务有限公司的,长春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又将此工程以落实责任制分包给张某,是张某和宋某找任某共同完成承包的木工活,长春分公司与任某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用工及赔偿责任应当由张某和宋某承担。
对于长春分公司的此种主张,庭审中承办律师据理力争,针对长春分公司起诉书,有针对性地提出书面代理意见。
三、承办结果
此案经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律师代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向任某下达(2015)南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长春分公司与任某存在劳动关系。长春分公司在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此判决生效。后续任某将在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律师的帮助下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并进一步申请仲裁,请求工伤赔偿。
四、简要点评
此案属于典型的劳动关系确认及工伤赔偿案件。工程发包单位本想以发包工程的方式,减轻用工风险及法律责任,殊不知在工程发包时发包单位对工程承包方有着法定的资质审查义务。对于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此种发包行为无效,对于这种工程违规发包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认了发包单位必然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此案通过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律师的有效代理,使任某的权益得到了维护。同时,也警示了长春分公司在工程发包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充分履行了法律援助律师的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