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总目录 》 期刊第10期

 
 

梁某劳动争议案

郝庆国


一、案情简介

2016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农民工梁某来到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经负责接待的同志询问了解得知,梁某系吉林省榆树市城发乡长兴村富合屯6组农民,因家庭生活困难,于20151110日入职长春某大学,在该校南校新一食堂洗碗车间任洗碗工人,每月平均工资1000余元。工作期间,长春某大学经常加班加点,但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201678日,梁某怀着失望郁闷的心情,身心彼惫地离开长春某大学,该大学未对其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梁某开始时并不知道该大学应依法对其进行补偿,在家里呆了一个多月,此时恰逢其嫂子郭某(另案法律援助受援人)也与该大学解除了劳动关系,嫂子说她去了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郝庆国律师告诉她用人单位应对她进行经济补偿,而且义务为她代理仲裁诉讼。于是,梁某慕名来到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求郝庆国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其向长春某大学追索经济补偿。

二、承办过程

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了梁某法律援助申请,认为其系农民工且为妇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满足其要求安排郝庆国律师承办此案。

受案后,承办律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查清了梁某在职8个月期间全部工资数额,但长春某大学拒不承认其延长工作时间经常加班加点事实,且通过其他办法也无法查清这一事实。承办律师综合分析全案案情,提出了长春某大学应当依法支付梁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254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81.75元的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由于加班加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承办律师征求梁某意见后未将这项加入请求范围之内。本案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书面通知不予受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案后不久即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长春某大学辩称梁某虽然的确在本单位工作过,但她只干了8个月就不干了,明显是用心不良,就是想干几天就索要离职经济补偿,并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应判令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承办律师反驳了对方的主张,指出劳动者工作多少时间是劳动者自己的事情,双方并未约定具体工作期限,系不定期口头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选择离开。梁某并未因离职而给长春某大学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梁某离职原因是该大学违法不交社会保险,即使系固定期限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三、承办结果

2016930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梁某与长春某大学解除劳动关系;判决被告长春某大学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梁某双倍工资10254元,支付原告梁某经济补偿金1281.25元。原告提出的3项诉讼请求得到全部保护,本案至此获得圆满成功。

四、简要点评

      此案是一件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主要特点是劳动者工作时间很短,争议额度不大。劳动者工作时间虽短,争议额度虽小,但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险待遇却不能因此而受到漠视和忽略,劳动者的权益同样应当受到重视和保护。法律援助律师对于法律援助案件应一样地对待,不论是大案还是小案,都要尽职尽责地承办,努力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