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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5人劳动争议案

裴程苗


一、案情简介

20148月初,杨某等5人到吉林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工作,并于828日与传媒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等5人工作内容为舞蹈演员,月工资1500元。同年98日,传媒公司组织单位员工去广西参加文艺演出,到达广西后传媒公司才告知杨某等人工作内容除本职舞蹈表演外,还必须陪客人喝酒,美其名曰赚取所谓效益工资。为了防止杨某等人不服从管理,辞职、出走等情况发生,要求杨某等人留置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每人缴纳押金1万元。因杨某等人年纪小,刚步入社会工作,家庭又不富裕并无交付1万元押金能力,传媒公司让杨某等人出具借据,待押金1万元从杨某等人的工资里扣缴后再给杨某等人正常发放工资。在杨某等人工作期间,传媒公司也一直未给她们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因工作内容与劳动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并严重侵害杨某等人人格尊严,故杨某等5人于2015226日提出辞职申请,要求传媒公司向其结算工资,但遭到传媒公司无理拒绝。无奈之下,杨某等5人只能返回长春,经咨询,于2015415日来到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解决与传媒公司的劳动争议,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返还每人缴纳的押金1万元,支付拖欠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承办经过

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裴程苗接待杨某等5人,看到她们年轻时尚的打扮,很难将其与农民工这一群体挂上钩,而且以前舞蹈、艺术类等职业人员请求法律援助还没有涉及,但通过对杨某等5人身份信息的核实,及不断深入地交流,确认她们确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案件后,承办律师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帮助杨某等5人收集证据,调取传媒公司工商简档,并为她们撰写仲裁申请书、准备仲裁申请材料,向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审理阶段,传媒公司严重歪曲案件事实,称双方劳动关系由于杨某等5人擅自、无故离职造成,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无需再次确认。对于留置押金问题,传媒公司一口否定,不承认以任何形式收取过此部分金额,根本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在没有给杨某等5人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凭证前提下,传媒公司更是谎称已每月足额发放了杨某等5人的劳动报酬,不存在拖欠,因杨某等5人擅自离职,也根本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在审理中,传媒公司对是否为杨某等5人缴纳社会保险事宜只字未提。面对传媒公司抵赖狡辩,承办律师依法、依据进行逐项反驳举证。但因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错误审理,承办律师为杨某等人请求的经济补偿金事项未得到支持。仲裁结果严重违背事实,杨某等5人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公正裁决。

三、承办结果

经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律师不懈地努力与协调,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530日及时下发了杨某等4人与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判决杨某等4人与传媒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已于2015226日解除,传媒公司返还已向杨某等4人收取的押金4万元,给付杨某等4人基本工资共计47100元,经济补偿金共计26828元。另有其中一人马某,也于2016826日收到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决马某与传媒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已于2015428日解除,传媒公司返还已向马某收取的押金1万元,给付马某基本工资14148元,经济补偿金13291元。判决后,传媒公司放弃上诉,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至此,承办律师为杨某等5人争取的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四、简要点评

      此案本身并不复杂,但通过此案可以看到年轻农民工尤其是农民工二代数量在不断增加,所涉及的行业不断增多。因城镇二元化、受教育机会不均等问题,年轻农民工的生活条件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年轻农民工因为不能吃苦耐劳,缺少基本生活技能,在繁华的都市找不到自我的定位。新一代农民工虽然不断接触网络等新媒体,但依旧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维权意识依然很淡薄。因此,为农民工维权任重而道远。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应不断适应农民工法律援助新情况,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经验,努力把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