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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蔡某等25名农民工均来自吉林省内及周边地区农村,因家庭贫困,为提高收入水平,改善生活条件,经同乡、朋友介绍来长春到某大学食堂打工。但打工多年,该大学食堂一直未与蔡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他们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在食堂繁重的工作中,更从未给予任何工作保护。蔡某等25名农民工考虑到年龄逐渐增长,如没有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等社会保险,长期在外打工,步入老年后没有任何保障将会很难维持生活,为此,曾多次向该大学食堂管理部门及该大学行政部门主张,要求与该大学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大学为他们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但该大学均予以拖延,对他们的诉求根本不予理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蔡某等25名农民工经仲裁前置后将该大学诉至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该大学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二、承办过程
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接案后,经审查,蔡某等25名农民工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裴程苗承办此案,代理农民工维权。为了及时、准确地办好该案,承办律师对蔡某等25名农民工的案件情况进行了细致分析,逐个热心地接待了案件所涉农民工,详细询问了蔡某等25名农民工在该大学食堂薪金水平、工作年限等情况。经过询问,发现在证实与该大学存在劳动关系方面证据薄弱,该大学未给蔡某等人发过工作服、工卡等明显带有该大学标志的能够明显证明与该大学存在劳动关系的物证。为明确蔡某等25名农民工薪金情况及与该大学劳动关系证据,承办律师逐个指导、协同蔡某等25名农民工到该大学为其发工资的银行调取银行流水,看银行打印的流水上是否有该大学字样。经调查,该大学为蔡某等25名农民工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明确表明为该大学账户。由此,蔡某等25名农民工与该大学的劳动关系举证基本可以确定,案件事实基本清楚。
蔡某等25名农民工均是农村务工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虽经前期沟通,但仍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了解,认为申请法律援助后就不需要自己再处理,随时可能返乡或离开长春。为避免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申请后,蔡某等25名农民工在未办理完相关手续情况下离开长春,导致当事人后续往返奔波、案件材料准备时间延长等麻烦,承办律师确定证据后逐人进行电话通知,加班加点为他们起草仲裁申请书,计算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数额,避免了长途奔波的情况发生。
因蔡某等25名农民工是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劳动仲裁前置,首先要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承办律师将蔡某等25名农民工的仲裁申请书递交到吉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依法确认他们与该大学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该大学给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吉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逐一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未对案件情况进行审理。无奈,承办律师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代理蔡某等25名农民工起诉至该大学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公正裁判。在每个案件庭审中,承办律师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案件事实据理力争,有效举证,有力地说服了蔡某等25名农民工诉讼案件的主审法官。
三、承办结果
2016年末,蔡某等25名农民工与长春某大学劳动争议案件,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全部完结,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承办律师为蔡某等25名农民工撰写诉状的诉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目前判决已全部生效,蔡某等25名农民工也已得到该大学给付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四、简要点评
蔡某等25名农民工与长春某大学劳动争议案涉及人数众多。因案件所涉农民工年纪普遍较大,文化程度不高,理解协调能力差,导致沟通存在一定困难,而案件处理又经历证据调取、劳动仲裁、一审诉讼漫长过程,是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律师专业、高效办事能力,为本案准确处理提供了坚实的保证。
从此案可以看出,目前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使用仍不规范,劳动保障亦不到位。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外界信息接收度、法律知识普及度依旧很低,在劳动保护个人维权意识及力量方面依旧很薄弱。因此,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农民工维权方面,今后将会继续发挥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