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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6年5月上旬的一天,农民工孙某来到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经负责接待的律师询问了解得知,孙某系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双山村郑家屯农民。2013年6月24日,孙某来到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14年1月2日双方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2日至2016年4月30
日。但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与孙某协商的情况下,就于2016年3月31日违法解除了与孙某之间的劳动合同。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在4月30日之前给付拖欠孙某的工资款43035元,以及经济补偿金27117元,但一直未支付给孙某。孙某无奈,来到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办案过程
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认为孙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接收了此案,并安排孙岩松和陈立秋两位律师承办此案。
受案后,律师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工作,其后代理孙某向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受案后,不久即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被申请人方无有力证据支持。
三、承办结果
2016年7月8日,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孙某支付工资43035元;被申请人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7117元。此案至此获得圆满成功。
四、简要点评
此案虽然只是一件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不复杂,但是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不论案件简单还是复杂,都应一样对待,尽职尽责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应援尽援,努力办好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这是法律援助律师共同坚持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