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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汤某系江苏省沐阳县万匹乡丁蒋村村民,2014年7月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中信城工地为包工头丁某承包的施工工程打工,丁某拖欠其工资拒不给付。汤某于2015年和2016年多次索要,并经长春市净月区劳动监察大队处理,但丁某仅出具欠条两张,承认欠款事实,所欠工资仍拖欠不付。汤某无奈,于2016年9月19日来到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申请法律援助。
二、承办过程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经审查,认为汤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郝庆国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受案后,首先到吉林省总工会为汤某申办了法律援助指派手续,其后经多方查找得知丁某现居住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香槟小镇13栋楼2单元602室。为查明丁某身份户籍信息及现居所是否为丁某经常居地等诸多问题,承办律师到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分局及丁某现居所社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调查得知,丁某户籍系吉林省乾安县,其在长春市的现居所是否满12个月事实不清,故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是否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事实也不清楚。在此情况下,承办律师又两次到长春市净月区劳动监察大队调查了解,但没有查到。承办律师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汤某打工地点在长春市净月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也享有管辖权,于是承办律师又补调了汤某两名打工同事的证人证言,代汤某向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此案属于其管辖案件,于2016年9月28日受理了此案。至此汤某立案工作园满结束,汤某在法院受案两小时后坐上火车心情愉快地返回江南家中过国庆节。
三、承办结果
2016年12月6日,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丁某未到庭,承办法官决定缺席开庭。在开庭过程中,承办律师向人民法院出示了被告丁某亲笔写的两份欠条及汤某工友证人证言等多份充分证据,发表了代理意见。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2016年12月23日,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丁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汤某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24600元,逾期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汤某支付双倍利息。本案至此圆满结束,汤某达到了全部诉讼目的。
四、简要点评
此案经过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承办此案感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既需要法律援助律师尽职尽责,又需要社会支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