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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宋某等5人为长春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员工,且他们均为残疾人。宋某等5人于2010年受聘于热力公司,且已签订了4份共计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热力公司欲解除劳动合同,其理由是固定合同已经到期。宋某等5人考虑到自己残疾人的身份,希望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宋某等5人多次与热力公司协商,热力公司均表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无奈之下,宋某等5人于2015年3月18日来到吉林省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
二、承办过程
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这些残疾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工作站领导非常重视,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赵佳和马俊骥承办此案。经过询问,发现本案中宋某等5人在职期间的社保都是由自己缴纳的,有时候加班还不给加班费,而且现在热力公司欲与宋某等5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承办律师向他们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安抚了他们的激动情绪。对于他们想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工作的想法和诉求,承办律师表示同情,也会朝着这个方向去帮助他们。随后,承办律师为他们办理了委托手续,代理了宋某等5名残疾职工的这起案件。
承办律师依据法律程序,首先向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承办律师又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进入诉讼程序后,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承办律师本着对宋某等5名残疾职工的同情,为他们争取了许多有利条件,最终本案通过调解结案。
三、承办结果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宋某等5人与热力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并由热力公司一次性支付5名原告经济补偿金、社保费及加班费共计90646元,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四、简要点评
劳动合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自然处于了弱势地位,更何况是残疾劳动者。因此,就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加以约束,对劳动者加以保护。此案通过承办律师的积极努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在维护了宋某等5名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向他们宣传了法律知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