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近年有攀长的趋势。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服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也日渐增多。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撷其部分内部,介绍以下几个问题:
一、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可以提起诉讼的案件:
1.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未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3.退休的劳动者,向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用人单位因
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二)当事人不服仲裁机关不予仲裁的裁决,因此提起诉讼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但属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查如确实超过仲裁申请限期,又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对仲裁委员会裁定的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实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五)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重新裁决,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果该请求与诉讼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合并审理;如果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当事人不服的仲裁事项提起的诉讼,如果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
二、案件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的支付
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②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③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④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
⑤低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疑,劳动报酬亦如原条件。
5.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6.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