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在遭遇其他成员的不公平竞争时,可以采取相应的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使损失降至最低限度。其中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协议就是成员间协商确立的三大主要贸易救济措施。
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这三个条例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议规则,确立了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当前,在中国成为西方国家反倾销、反补贴的主要对象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认真研究对外贸易规则,不仅要研究出口方面的问题,也应研究进口方面的问题。学习这三个条例对于保护国内产业,开展正常的国际贸易是极其必要的。
一、世贸组织运行的核心和基点是贸易自由,追本溯源关贸总协定成立的初衷即是为此:打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国家间的贸易自由。贸易自由既可以活跃各国的贸易市场,促进其经济的发展,也可以抑制和障碍一国相关产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自由贸易历来是与国家利益相联又往往是相冲突的。西方国家宣传和强调贸易自由原则,实际是一柄双刃剑。对外出口的贸易自由是他们始终坚持不放的原则,目的是打开其他国家的贸易大门,占据其他国家的贸易市场;而对内进口的贸易自由从来都是有限度的,实行的则是贸易保护为主的贸易限制政策,以保护本国的产业经济。同样,发展中国家和不发展国家也面临着大量外国产品进口,如何保护本国民族经济的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正因为如此,从关贸总协定到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地区)在倡导贸易自由原则的同时,又协商有相应的限制性原则,以实现在保护和发展各成员国(地区)民族经济的前提下开展自由贸易。
在世界贸易中,进口产品的价格和数量是最基本的变数。如果出口国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价向进口国抛售产品,或者出口国政府和公共机关为出口经营者及其产品提供财政资助或价格支持,或者进口产品数量强势增加,都会造成进口产品充斥市场,挤兑国内产品,使进口国的相关产业受到损害,直接障碍本国民族经济的生存和发展。为了保障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各成员国(地区)在认同以关税作为主要保护措施和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等原则的同时,协商确立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协议,作为贸易自由原则的补充和限定,这对于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实现公平交易、公平竞争是完全必要的。
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是一项保护国内产业的法律制度。目前是由国务院的三个条例构成的。这三个条例,各自既包括实体法规则,也包括程序法规则,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尤其突出程序法规则上,即当来自国外的倾销、补贴和进口产品强势增加,损害国内相关产业时,就可以按照各个条例规定的程序,采取反对的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经济的发展。
二、中国贸易救济制度的适用条件,在三个条例中分别作了明确规定。总括起来说,第一,向中国出口产品的外国经营者或其政府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向中国倾销产品,向中国出口的产品存在补贴,向中国出口产品数量超过可容度。第二,给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第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这三个方面的条件形成统一的有机联系,就可以适用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
1、反倾销适用的条件
《反倾销条例》规定,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时,即构成倾销。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并对中国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中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就可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2、反补贴的适用条件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产业提供的并为之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所谓财政资助,即是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政府购买货物;通过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反补贴条例》规定,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中国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中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就可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3、保障措施的适用条件
《保障措施条例》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就可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所谓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所造成的危害,要具体审查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和增长量;在中国市场占的份额;对中国产业的影响,包括对中国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其他损害因素。
三、在对外贸易活动中,遇有外国的出口经营者或其政府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中国销售产品,并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中国就应当依法采取贸易救济措施。
1、救济程序
(1)
申请调查。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均可作为申请人,向国家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或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调查的书面申请。
在没有申请人书面申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的,外经贸部也可以经商国家经贸委立案调查。
(2)
立案调查。外经贸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内容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后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决定立案调查前,反倾销案,应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反补贴案,应当向可能被调查的出口国(地区)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等利害关系方。采取保障措施调查案,还应通知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
(3) 作出裁决。根据调查的进展情况分别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2、救济措施
(1)
临时救济措施。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即可向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者要求其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初裁确定补贴成立,即可向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措施;采取保障措施调查案,初裁决定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的临时保障措施。
(2)
正式救济措施。初裁决定后,还须继续调查作出终裁决定。终裁确定倾销成立,可向进口经营者征收正式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也作出改变或停止的价格承诺;终裁确定补贴成立,可向进口经营者征收反补贴税;终裁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正式采取提交关税,限制进口产品数量的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