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从知识产权法的修改看
入世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律 师:张 晶


      在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趋势下,知识产权贸易在经济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当然地必须参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我国为了弥补国内法与Trips最低要求之间的差距,先后修改了作为知识产权法主要组成部分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加大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国际上的保护水平或保护标准的"接轨"。
   一、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决定、裁定进行司法审查
对行政机关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而作出的行政决定、裁定进行司法审查,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在知识产权申请纠纷、效力纠纷、权属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中,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错误均将影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修改以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具有非常大的行政执法权限,可以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在专利法领域,就能否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实用新型专利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纠纷及其归属纠纷、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无权就该处理决定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在商标法领域,对于能否授予商标权纠纷,注册商标争议纠纷以及注册商标权的权属纠纷,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也是终局的。修改后的《专利法》、《商标法》,赋予人民法院对这些行政决定、裁定以司法审查权,从而切实地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二、在确认侵权上的确认侵权赔偿上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在侵害了他人知识产权时,如果侵害者并不知他人享有某种知识产权,自己的行为也没有其他过失,应当怎样认定其责任。对这个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在明文立法中,或在司法实践中,均采取了"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就是说,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并且是否应制止这种行为继续下去的问题上,只看造成侵害的事实,不问侵害者有无主观过错。只有后一种情况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由于在制定《民法通则》时,在第106条中,要求只有特别法明文规定"无过错责任"之后,才能适用这一原则,而修改前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又未涉及这一问题。所以,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修改以前,无论是在确认侵权上,还是在确认侵权赔偿上,都不加区别地适用"过错责任"。新《专利法》对原法第62条的修改以及新《商标法》对原法第38条的修改,都借鉴了国际上多数国家采用的且已被实践证明对保护知识产权有益的原则和作法,从法律规定来看,过错的有无,是确认可否免除赔偿责任的前提,而不是认定侵权的前提。应当说,这种规定对被侵权人与无过错侵权人都是合理的,也达到了Trips第45条第2款的要求,即成员国划定一定范围,在该范围内,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要无过错侵权人负一定民事赔偿责任。
      三、增加规定"诉前禁令"等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迅速制止侵权非常重要。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商誉及市场份额造成的损害难以估量。许多国家的法院在判决作出之前,通过对案件进行审查,对被控侵权人采取禁令等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我国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1条、《商标法》第57条、《著作权法》第49条,赋予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且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四、加大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力量
      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救济方面,我国刑法已有比较完备的规定,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主要是在民事救济、行政救济方面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首先,在确定侵权者的赔偿责任时,增加了法定赔偿额的规定。
      所谓法定赔偿额,就是指由法院规定一个赔偿额度,由法院依据侵权的具体情况,在此额度内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的适用上,我国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有条件适用原则,即只有在无法确定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及侵权人的非法获利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赔偿额。修改后的《商标法》第56条和《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法定最商赔偿额为50万元。
      其次,在确定侵权者的赔偿责任时,增加了法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
      所谓法定赔偿的计算方法,就是指在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或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难以查清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主张合理使用费作为其索赔数额依据的计算方法。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0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再次,强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权事件的职能。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5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商标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的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7条赋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涉及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文化艺术的各个方面,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科技创新与转化的各个阶段、各个层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会越来越多。在知识产权法律理论的学习上、知识产权法律的运用上作好充分的准备,既是法律工作者工作上的需要,也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