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02年6月20日《中国证券报》报道,郑百文公司的董事陆家豪不服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将中国证监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报道郑百文原董事长李福乾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捕。由此可见董事的法律责任重大。作为公司董事,只有知晓董事的法律责任,才可能避免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一、董事会的权力扩大,董事的责任强化。
公司的资本来源于股东,公司的经营效果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将公司经营管理权赋予董事会及经理层,这样就等于公司的经营者在拿着别人的钱财去冒险,其中存在着道德风险。因此,为保护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下级机关,对股东(大)会负责。但是在现代股份公司中,尤其是在开放型公司中,股东大会的地位逐步弱化,董事会的权力不断扩张。这种现象,学者称之为公司机关权力分配上的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产生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代股份公司的股权日益分散,成千上万的股东没有能力也无法对公司经营实施统一有效的管理,有效的经营决策只能委托于具有专业知识的董事。
第二,现代股份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与巨大的公司总股本相比,只不过是沧海之一粟。在经济学上,每个股东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自己付出成本而争取的利益为公司全体股东所有,存在得不偿失的可能性,所以,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每个股东都会存在"搭便车"(free-rider)的心理预期,即希望通过他人的努力使自己获得好处。
第三,现代商事交易以迅速、确定为特征,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保证交易安全,"越权规则"逐渐被废除,董事会的权力不断扩张,有所谓"股东大会权力的终点便是董事会权力的起点"之格言。
鉴于董事会的权力扩大化,对于董事的法律责任必须予以强化,以保证利益的均衡。没有制约的权力就会导致腐败,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二、董事的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行为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公司法》、《证券法》均有专门的法律责任一章,对董事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刑法》对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也有明确的界定。公司法作为民事特别法,董事违反公司法理所当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我国《公司法》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却相当贫乏和简陋,有诸多不完善之处。
董事作为公司的受信托人,违反受信托义务,应当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董事作为公司机关,履行职责时代表公司法人,与股东、债权人等第三人并无直接法律关系,董事应否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传统公司法中董事对第三人不承担责任。公司企业管理主义理论认为,公司是由股东、债权人等众多的利害关系主体组成的,公司董事在代表公司对公司事务进行管理时,要平衡公司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不允许借口某种利益主体利益的实现而牺牲其他利益主体所享有的利益。现代公司法已打破传统公司的中心信条,董事在特殊情况下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欺诈、资不抵债、公司制定法之违反等。
三、董事的义务
①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是义务的违反。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基于一种受信托关系。②董事对公司负有受信托义务。
董事对公司的受信托义务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忠实义务;二是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主观方面,董事应当在强行性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和程度内,忠诚于公司利益,始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履行董事职责的标准,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利益服务;二是客观方面,董事实施的与公司有关的行为必须具有公平性,必须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在个人私利(包括与自己有利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先,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为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谋求在常规交易中不能或很难获得的利益。
③勤勉尽责义务,也被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我国《公司法》中未规定董事的此项义务,此为法律的漏洞。在交易所制定的《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新任董事应当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第一项的承诺就是: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四、董事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通常情况下,董事的法律责任构成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是董事具有违反受信托义务的行为;二是董事的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三是董事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董事主观上具有过错。
在以上四个要件中,第二个要件损害后果,是一个事实问题;第三个要件因果关系,采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因为公司法是民法中的特别法。本文在此仅讨论
一下其中的第一和第四两个要件。
1、董事违反受信托义务的判断标准
董事的忠实义务属于道德品质范畴,勤勉尽责义务属于经营能力的范畴。不同人在遵守法律化的道德义务时应适用相同的标准。每个人的能力参差不齐,若以个人的实际能力作为其是否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即采用主观标准,那么假如董事是个庸才,那么该董事只要能做到庸才所能达到的程度就可以免责,这样迁就了庸才,不利于督促董事提高经营能力,另一方面对有才能的董事也不公平。
对于董事是否违反了勤勉尽责的义务,通常采用客观的衡量标准,并引入"经营判断原则",即"董事依照合理的信息和理性的判断所做的决策,即使对公司造成了损害,董事也不承担责任"。商业决策要求迅速,在决策时不可能得到全部的信息,加之市场的易变性和风险性,所以经营判断原则符合商业决策的自身特点。
董事的忠实义务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与公司进行有利益冲突的交易时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的义务;篡夺公司机会禁止的义务。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形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
2、董事的主观过错
董事作为经营者,拿股东的钱财去冒险,为保护股东的利益,对董事应课以较严格的责任。但是,如果对董事的责任要求过于严格,则不利于董事放开手脚、大胆经营,压制了董事积极创造财富的开拓进取精神。由于经营行为的复杂性,经营决策是否适当,只有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占有信息资源的董事才能做出判断。综合上述因素,笔者认为对董事的法律责任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只要产生损害,那么推定董事具有过错;只有董事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责。
五、董事法律责任的免除
董事的法律责任在某种情形下可以免除。比如在《公司法》第118条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此外,董事还有一条免责的渠道,即股东大会作出免除董事责任的决议。通常对此种决议的表决结果有特别要求。股东大会决议免除董事责任,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为了保障受害方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同时降低董事的从业风险,董事应当购买责任保险。平安保险公司在我国率先推出了董事责任险,万科公司成为国内第一家购买董事责任险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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