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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名农民工追索社会保险费案

王卫国   赵佳


 

      一、案情简介
    长春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专业生产高档实木家具的中外合资企业。自公司1992年成立起,张庆儒等205名农民工先后入厂就职,分别从事油气、加工和立铣等工作。但是自入厂以来,公司一直没有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他们曾多次向单位提出补缴社保的要求,却都被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2011年12月底,公司欲重新与这些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提出签订新的合同后公司从2012年起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些农民工认为他们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地为公司工作,甚至有人入厂工作达18年之久,社会保险是其日后生活的基本保障,公司的做法实在让他们难以接受。经再三与单位协商、沟通无果后,迫于无奈他们先后来到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
    二、承办过程
    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委托后,赵大华主任指派王一清和王卫国两位律师承办本案,并要求两位律师对本案深入走访调查,同时强调该公司系长春市家具市场的龙头企业,在保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要充分考虑企业和员工共同的利益。
    王卫国和王一清两名律师接受指派后,对21名农民工代表做了详细的询问笔录。经询问这21人均入厂10年有余,公司从始至终没有给他们办理过社会保险,也没有给他们缴纳过社会保险费。他们曾多次找到单位领导进行协商,但是都被单位领导以各种理由拒绝。在听取情况后,王一清和王卫国两位律师于次日对公司进行了走访,并致函该公司,希望通过沟通能引起公司领导的重视,以便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2011年10月,该公司人事部经理孙某来到工作站介绍情况,赵大华主任亲自与其进行了沟通。赵大华主任强调了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应尽的法律义务,并表示可以派出多名律师协助公司处理纠纷。
    2011年11月,由于公司始终没能拿出解决纠纷的意见,21名农民工代表再次来到工作站,表示单位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希望律师能帮助他们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纠纷。工作站律师考虑实际情况,为避免矛盾激化,从而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决定通过劳动人事争议部门进行裁决。随后,王一清和王卫国两位律师认真、仔细地依法核算了补缴社保以及赔偿款项数额等事宜,于同年11月末将21名农民工代表的“仲裁申请书”递交至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1年12月28日,公司员工郭晓峰等30余人也来到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称公司现已强行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没有给他们办理过社会保险。王一清和王卫国两位律师在与他们交流的过程中得知还有150余名同他们情况一样的农民工正在劳动部门上访。两位律师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上访农民工进行了安抚工作,并邀请他们到工作站接受法律援助,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012年1月10日,在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后公司205名农民工集体来到工作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由于受援人众多,工作站又增派赵佳和孙晶两位律师和两名志愿者共同参与办案。随后6名律师分组、分批对205名农民工进行了登记、核实工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他们还放弃了中午休息的时间。经过两天忙碌的工作,律师将205份仲裁申请书递交至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2年1月,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公司提出没有给申诉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并非公司的原因,而是农民工为提高工资收入自己要求放弃社会保险待遇。单位为印证自己的说法也举证了农民工亲笔签名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承办律师对公司的主张进行了答辩:依据我国劳动法第7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亦属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否经双方协商或同意均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免责的借口。故要求单位和劳动者遵守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各自承担入厂至今应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经过两次开庭,长达7个小时的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才结束了仲裁庭审。
    三、承办结果
    2012年4月18日,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长劳人仲字(2012)第22号——第298号作出了裁决: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申请人补缴入厂时至本裁决书生效之日的养老、失业保险费,补缴基数以长春市社会保险局核定为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申请人依法承担。2.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裁决支持了申请人主要的诉求,但对于医疗保险等待遇申请人要求上诉至法院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2012年4月底,张庆儒等199名农民工对仲裁裁决没有支持的部分提出上诉,工作站律师又放弃了“五一”公休时间为他们整理上诉材料。同年5月2日,律师将这199人的诉讼材料递交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2年10月,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判决用人单位为涉案199名农民工办理并补缴入厂以来的养老及失业保险等费用约270余万元。

    四、简要点评
    此案是民营企业欠缴农民工社会保险中比较典型的案例,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本着“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原则,在主任的重视和支持下,为受援农民工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接到判决后,205名受援农民工特地派代表送来“捍卫法理威严 彰显人情温暖”的锦旗,表达对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承办律师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