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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国特色的弱势群体----农民工


 

      “农民工”问题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现象。一方面,农民工为城市做出了许多贡献,城市越来越离不开他们的存在;另一方面,农民工却没有享受到与贡献对等的权利,任何时候都被冠以“农民工”的称呼,他们处于城市社会的下层地位,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
      农民工现象的产生:我国农民工现象的产生主要根源于农村人多地少和农业收益低。目前我国大陆耕地的总面积不到20亿亩,人均耕地约为1.4亩,而且在最近十几年中,由于工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耕地在以每年约1000万亩的速度锐减。如果不考虑农民的兼业问题,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约在三分之二左右,这些剩余劳动力必然要向非农产业转移,而大部分人向大,中城市转移。在这一转移过程中,农民工问题逐渐显现出来,逐步引起人民的重视,并成为社会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从社会学视角来看,农民工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能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与此同时,因为农民工享受不到与城市劳动者同等的待遇,劳动权益又得不到保护,毫无疑问地被划归为我国的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城市农民工的现状问题就是这样这样一个牵动中国的民生问题。农民工现状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问题实质上已经由经济层面上升到政治层面。尤其是在全面推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今天,更是如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应该得到保障,这样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正性。
  与农民工地位不相符的是,目前,农民工已占整个产业工人的30%左右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无论从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还是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全面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来看,农民工的弱势地位都亟须改变。
  一、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的表现:
  1. 户籍制度的歧视虽然近几年户籍制度有所松动,但全国性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仍然存在,由此也导致农民工在诸多方面仍然不能获得与市民同等的权利。譬如,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受户籍制度的限制;社会保障由于户籍制度而基本缺失;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因为户籍制度多被剥夺;享受社会服务因为户籍制度有时要交纳更多的费用,等等。
  2. 基本权益无保障:(1)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益无保障。国家法令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大部分农民工被雇用却没有任何正式合同,即便有所谓合同,条件也是非常苛刻的。更为严峻的是,许多农民工在城市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年终却拿不到应得的工资。(2)农民工的劳动保护权益无保障。在下岗、失业现象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一些大中城市出于保护城市就业者的考虑,大多限制农民工任职于国家正规部门,也就阻断了向上流动的渠道,使得即便是农民工中的精英分子也难以通过职业的向上流动来获得自然而来的劳动保护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大多只能受雇于私营企业主、包工头或其他类型的一些企业。他们所从事的大多是苦、脏、累、险的工种,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及生活条件相当恶劣,受工伤、职业病、疾病困扰的可能性非常大,劳动保护权益得不到起码的保障。 (3)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无保障。第一,工伤保险权益无保障。由于职业病往往具有迟发性的特点(急性中毒除外) ,农民工因职业病受到伤害的,可能会在疾病“积累”的过程中(甚至在患病后)已经被“精明”的雇主遣送回家。与此同时,对于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遭遇的其他工伤,雇主也往往以没有合同为由而推卸责任。这显然有失社会公正,是对农民工本应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的无视。第二,医疗保险权益无保障。大部分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有可能接触到各种有害物质,给其身心带来损害。此外,农民工在城市中生存,由于居住条件差、公共卫生及防疫无人问津,更有可能会患上各种疾病。但可悲的是,农民工基本被排斥在医疗保险制度之外。第三,生育保险权益无保障。《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被辞退。对于“打工妹”而言,这一法律条款形同虚设。不少“打工妹”在工作期间一旦怀孕就会被雇主辞退,少数有幸不被辞退的,也会因大多数雇主没有为其办理生育保险而在生育期间无法与城镇女工“同工同享”。
  3. 教育培训的歧视(1)就业培训受歧视。农民工主要由年轻人组成,文化素质以初中文化程度者居多(约占81%的比例) ,高于全国农村的平均文化程度,但低于城市同龄劳动力的平均文化程度,大多数只能在城市中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低,脏、重、累、苦、险和城市人很少问津的工作。他们这种身份和地位也决定了几乎没有用人单位愿意给城市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2)子女教育受歧视。不少农民工是举家进城打工的,子女也随同一道进城,进而出现了一个新的并且日益显露的问题:子女上学难的问题。近几年这种情况已恶化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据调查,截至2003年底有近2 000万名流动儿童随农民工父母进入城市,这些流动儿童的失学率高达9. 3%. 由于经济收入的巨大差距,很多农民工家庭因无法承受高昂的赞助费、借读费而其子女也就被拒之于校外,即使是九年义务教育也不例外,没有钱,就是进不去。
  二、农民工弱势地位形成的原因:
  1. 客观原因:
  (1)偏见及其他错误观念的存在。城市人对农民工偏见的存在,是农民工弱势地位形成的外在观念原因。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是普遍存在的,“农村人”与“城市人”不只是地理学上的意义,更具有社会学的意义。城市人在自身优越感的驱使下,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那些来自穷乡僻壤的农民工,城市人在内心深处把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与人格的差异联系在了一起,多视农民工为“二等公民”。此外,其他一些错误观念的流行更使农民工的处境雪上加霜。如“民工抢了城里人饭碗”、“民工潮是盲目无序的”等社会流行语在贬抑农民工的同时,也进一步加深了农民工与城市人的隔阂。
  (2)政策性、制度性歧视的存在。在农民工所遭受的各种歧视中,虽然就业岗位和劳动报酬方面的歧视,是最具实质性的,但引起农民工的心理反应,却并不如他们在日常生活及社会交往中所遭受的歧视那么强烈。对农民工而言,一个根本性的事实就是:户籍制度、教育制度、保障制度、人事制度、医疗制度依旧,传统的城市管理制度仍然只承认稳定的居民,而不承认流动的农民工,依然将进入城市的农民工排斥在外。城市对农民工经济制度上的接纳和社会制度上的不接纳这一矛盾依然存在。政策与制度对具有城市户口的人与具有农村户口的人仍然持有双重标准,对前者是保护,对后者是限制。农民工在城市可以“立业”,但不能“安家”,城市不给农民工“户口”,意味着农民工没有城市居民的身份,没有城市居民可以天然获得的一切福利待遇。户籍这一人为因素在当前中国成了限制农民工流动的首要条件。
  (3)大中城市制造的“产业壁垒”和“知识壁垒”。大中城市由于其自身的优势,成为发展知识经济的主要载体。因此,发展新兴高科技产业并对传统产业进行信息化改造是大中城市当前的主要任务。农民工在向大中城市进军的过程中,除了遭遇原有体制的阻碍(尽管目前各地已出现了户籍改革的重大举措) ,又遇到了新的壁垒,即“产业壁垒”和“知识壁垒”。城市中的各种产业面临升级,主要需要的是高学历、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工,而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并且缺乏接受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承受能力,从而在向上流动中面临着自身无法逾越的障碍。
  (4)劳动力总体上供大于求的矛盾。劳动力总体上供大于求的矛盾使得用工单位长期以来认为农民工可“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农民工根本没有与用工单位讨价还价的筹码,只能任人摆布。在此背景下,用工单位就无视相关的劳动法规,不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且随意克扣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等等,加重了农民工的弱势地位。
  2. 主观原因:
  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与农民工自身的局限性直接相关。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农村情结让农民工始终难以完全认同城市生活规则,而自身文化水平的制约更使得农民工对处于技术进步中的城市感到手足无措。与此同时,为了寻找心灵慰藉,农民工又自设了社会交往圈,寻找同质文化,寻找“都市里的老乡”。由此也更进一步扩大了与城市居民的距离。
  三、改变农民工弱势地位的途径:
  建国后,我国在城乡关系上采取的是“一国两策”即对城市和城市居民是一套政策,对农村和农民是另外一套政策。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城乡有别的政策作了一些调整,给农村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活力和空间,但是并没有彻底改变“一国两策”的局面。“一国两策”实际上没有体现国民待遇(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最基本的政策和制度方面如何对待所有国民的问题。)的理念。国民待遇政策缺乏的后果是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和维护(所谓农民工得不到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些最基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上没有给予农民工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对待,而往往给予很不公平的待遇)。
  深化改革是解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正确路径。现今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当前改革和发展已进入了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弱势群体作为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深层次矛盾的反映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惟有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发展才能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首先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关注弱势群体是党和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是对社会弱者的恩惠或施舍;关心弱势群体是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支持与帮助社会弱者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和体现。市场经济的真正逻辑是效率由市场去追求,公平由政府去管理。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共同点就是政府首要的和主要的职责是保障民生,关注弱势群体政府责无旁贷,解决社会弱者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是政府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农民工这一社会弱势群体,政府尤其应该尽全力去改变他们的不平等地位。为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改革户籍制度,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应进一步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重点,贯彻落实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形态,解除农民工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与劣势,消除农民工在心理上与城市社会的隔离感,从制度和心理两个层面同时解放农民工,为农民工实现平等合理的社会流动和身份转化创造条件,进而使得农民工能够适时地、逐步地在法定身份上与城市居民趋同,增进农民工向城市社会靠拢和融入的动机和效率,促进我国城乡发展的一体化进程。
  2. 改进对农民工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在对农民工的管理中,应清除并杜绝任何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排斥性的政策与做法,改变在经济结构和需求上接纳农民工、社会结构和身份上拒绝农民工的不合理趋向。必须看到农民工虽然给城市社会带来了一些问题,但更重要的是他们对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认识到现在农民工中的不少人已经是城市的“准市民”,并必将成为城市社会的正式成员,应将他们与城市居民一视同仁,给他们以平等的国民待遇和市民待遇。尤其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等公共物品的供给和分配上,必须考虑到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现实需要和应有权利。通过上述管理理念、管理方式与管理方法的改进,最终要使民工在城市里不仅仅只是“劳作着、生存着”,而且能像大多数的城市居民那样“生活着、享受着。不但有较好的生存空间,而且有广阔的发展平台。
  3. 加大教育投入,为农民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农民工一旦陷入“低技能———低收入”的循环,就很难依靠自身聚集的能量打破这个怪圈。为此,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引导和教育,增强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发展能力,加快他们融入城市社会的进程。农民工由传统的农村社会进入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城市社会,面临着一个深刻的再社会化问题。如果没有政府有计划地组织以基本生活常识、城市规章制度、法律常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引导和教育,那么其对城市社会的适应和归属必然需要一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引起城市社会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在所难免。加大教育投入还应包括把农民工的子女也纳入城市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中。只希望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价值,而不愿意为他们的子女提供义务教育服务,这是极不公平、极不负责的做法。农民工子女入学难问题不是农民工本身造成的,而是城市没有把农民工子女纳入教育发展规划造成的。提高农民工素质的治本之策在于做好农村的义务教育工作。国家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特别是对中西部地区农村的教育支持力度,让农村外出人口的文化素质得以整体的提升。
  4.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等相关制度,逐步解决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解决诸如拖欠农民工工资此类损害农民工权益的问题不仅需要社会的关注,更加需要国家在法律制度上的保障。首先,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规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这是保障农民工社会权益的前提;其次,建立与生产密切相关、与农民工的身心健康、生命相关的工伤保险制度;再次,建立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最后,还要考虑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等等。5. 努力构建关注农民工、尊重农民工、帮助农民工的社会氛围,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各种周到的社会服务在营造社会氛围的过程中,特别应纠正那些阻碍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错误观念。比如,针对“民工抢了城里人饭碗”这一指责,有的学者强调,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农民和市民、农民工和城市职工在“饭碗”面前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如果民工愿意,他们有权同城里人竞争任何“饭碗”,这既符合市场经济的核心规则,更符合公平、正义这一理性要求。事实上,由于新的技术革命,一些传统的职业正在被淘汰,当然也会有一些新的职业被创造出来。大规模“民工潮”长久不衰的事实说明,城市不是不需要外来工,而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太缓慢或严重滞后了。社会转型是必然的,为转型付出代价也是必然的,但转型的代价不能全部由弱势群体来承担。从根本上说,改革和社会发展应遵循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和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的原则。只有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从改革中获益,利益受损者能够及时得到补偿,改革才具有合法性,才能不断推进和深化。农民工在对城市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的同时,也应该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因此,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各种周到的社会服务是城市社会义不容辞的职责。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不仅需要社会的关注,更需要国家从法律、制度上给予保证;不仅需要改变不平等做法,更需要改变社会上对农民工的不正确认识。
  另外,以弱势群体的大部分人终于脱贫和越来越多的一部分人先后致富为目标,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现实任务和历史使命。实现这个良好愿望要有内力与外力的综合,内力在于农民工要靠自己自立自强,外力要来自于政府与社会,来自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