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即是诉讼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到利于已的后果。

    众所周知,证据是案件事实的证明,是认定案件性质、适用法律的依据。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准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空口无凭,是打不赢官司的;要想打赢官司,就得拿出证据,用证据说话。为使公众了解和参加民事诉讼,现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谈谈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

    一、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

    1.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反诉,都要附上符合起诉案情的相关证据材料。

    2.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都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

    ①侵权诉讼中,下列案件由侵权人提供免除责任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A.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被控为侵权方即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并非专利侵权。

    B.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而非加害人的责任。

    C.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D.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F.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G.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H.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除上列规定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合同纠纷案件,按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A.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B.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C.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D.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③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除上列情形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司法解释也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4.遇有下列情形当事人无需举证。

    ①众所周知的事实;②自然规律及定理;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④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⑤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⑥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列 ①③④⑤⑥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此外,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也无需再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和原物,如果原件或原物需要自己保存或提供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当事人对提供的证据材料要逐一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出简要的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6.当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举证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①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还应注意的是,有些案件涉及司法鉴定,需要鉴定的,当事人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人民法院在给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也要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该通知书会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事项,举证期限和逾期举证的后果等内容。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举证期限的确定,一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经法院认可。一种是法院指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一般不少于30天。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可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证据交换。为了确定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保证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当事人可以申请,交换的时间由双方协商一致,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确定,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在举证期限届满,由审判人员主持进行。

交    换证据时,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