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的承购人,有时因为某种原因,在房屋交付使用前需要转让.有的承购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后高于购买价卖出,以获取利润,这种行为被称为炒楼盘。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国办发(2005)2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国办发(2005)2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