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吕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权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 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权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 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