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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执委会秘书处文件
东北亚博览会秘函[2007]16号
关于授权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指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函
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鉴于你事务所在2006年第二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期间表现突出,作用显著,根据我会实际需要与整体要求,经研究,现致函如下:
一、同意授权你事务所继续作为第三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指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负责协调我会执委会秘书处起草、审查、修改各种合同文本,参与项目谈判、协助解决和处理执委会秘书处日常有关的法律事务,并负责具体案件的代理业务。
二、你事务所可以以东北亚博览会指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宣传活动。
三、你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以东北亚博览会指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名义,在国内外为吉林省招商引资,促进吉林省对外开放开展具体工作。
对于你事务所指派专业律师顾问团队为第三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提供各项法律服务表示感谢。
特此致函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执委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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