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作为
第二届东北亚博览会指定法律咨询机构的复函

东北亚博览会秘函[2006]79号

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鉴于事务所在本领域内的专业知名度及强大的竞争优势,符合博览会实际需要与整体要求,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授权你事务所作为第二届中国吉林 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指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负责起草、审查、修改各种合同文本,参与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博览会涉及的各项法律关系处理,并接受具体案件的代理业务。

   二、事务所可以以东北亚博览会指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宣传。

   对于事务所能够派出专业律师顾问团队为第二届东北亚博览会无偿提供各项法律咨询与相关服务表示感谢。

    特此致函。

           中国吉林 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执委会 秘书处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