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外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孙海燕

 

今年,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进入新的10年,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阶段。双方的一些投资项目正在积极落实,能源合作进展顺利,地方合作不断扩大,人文交流日益广泛。两国的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加深,近几年中俄互办“国家年”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两国的深层次合作。在刚刚落幕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六国元首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成员国人民世代友好、永保和平的夙愿。今后几年,中、俄将继续实施交通、通信、能源等领域的项目合作。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强,中国与俄罗斯的关系将会更紧密。面对日益频繁的经贸往来,中、俄两国之间的差异日渐显露,尤其是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两国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而且目前俄罗斯正处于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关键时期,制定并修改了大量的法律以满足世贸组织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两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就显得异常重要。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一国对其外贸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国的外贸法律制度是其为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与限制措施,或为政治、外交或其他目的,对进出口采取鼓励或限制的措施。它是一国对外贸易总政策的集中体现。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范围包括:关税制度,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检制度以及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等方面。”[1]由此可见,外贸法律制度内容庞杂,但是限于篇幅,本文仅对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措施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与俄罗斯外贸法律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
    在分析具体制度之前,有必要对中、俄两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整体作以简要说明。在叶利钦执政期间,俄罗斯通过并颁布了大量的涉外法律,但这些法律规定的很多规则与WTO的基本原则相违背。普京执政后把“入世”作为俄罗斯政府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为此俄罗斯在修改法律制度以使之与WTO基本规则相适应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目前大量的新法律、法规已经出台,现有的法律也进行了大量的调整与修改。即便如此,在俄罗斯也并没有一部统一的调整对外贸易的法律,相关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个法律文件中,与贸易投资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新《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和《对〈俄罗斯联邦关税税则〉修改与补充法》、《俄罗斯联邦外汇调节与外汇管理法》、《俄罗斯联邦国家对外贸活动调节原则法》、《俄罗斯联邦在货物进口中的专门保护、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法》、《对外经济活动国家调节法》、《关于针对商品进口采取特别保护、反倾销和补偿措施联邦法》、《俄联邦外国投资法》等。而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在外贸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都有体现,但最基本的法律是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这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体现。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俄罗斯“入世”后,中国与俄罗斯将有共同的平台开展合作,中、俄贸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亦可纳入世贸组织的统一框架下加以解决。在这一背景下,研究中国与俄罗斯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就有了基础。
    一、 贸易壁垒
    所谓贸易壁垒是泛指一国采取、实施或者支持的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立法、政策、行政决定、做法等各种措施,其范围极广,以对贸易造成扭曲效果为判断标准。[2]贸易壁垒的数量大、花样多、而且层出不穷,例如关税壁垒、关税税则分类、配额、进出口许可、政府采购、自愿出口限制、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等等。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也在国际上愈演愈烈。
    俄罗斯为限制中国产品的大量进口在诸如关税、进口限制、进口许可等方面设置了贸易壁垒。俄罗斯实施贸易壁垒的法律依据主要有2004年新修改的《海关法》以及2001年颁布的《关于俄罗斯联邦外贸产品种类表及关税税则》等。俄罗斯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通关环节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服务贸易壁垒、投资壁垒。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服务壁垒、投资壁垒值得一提。目前,俄罗斯仍有众多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法令和部门规定,其中许多与国际标准不符。而在服务贸易领域,俄罗斯更是设置了重重障碍,如通信、建筑、教育、金融、旅游、运输等领域都设置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在投资方面,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这部法律是叶利钦执政期间颁布的,有很多计划经济的色彩。对俄投资的主要障碍在于法律、法规中的众多技术性要求,造成了执法的随意性。同时,外国投资者常在人事用工、企业采购和建设必要基础设施等遭遇地方政府的政策限制。
    贸易壁垒无疑严重阻碍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因而为了对付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很多国家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制。我国的国内法依据即为《外贸法》,该法在对外贸易调查一章中明确规定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有权调查。
   二、 贸易救济措施
    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不公平贸易行为或者严重损害进口国贸易利益的行为,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和保护进口国利益而专门提供了贸易救济措施。一般的贸易救济措施是指对进口成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俄罗斯关于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也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最早做相关规定的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国家调节法》,该法第18条规定了贸易救济措施,但该法的实施却遭到了俄罗斯国内商界的激烈反对,因为当时经营进口商品才是具有吸引力的。随着俄罗斯政府对相关保护措施的逐渐认识和实际经验的积累,制定一部专门法律的需求日益迫切,在1998年俄罗斯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关于进行对外商品贸易时保护俄罗斯联邦经济利益措施法》(以下简称《保护措施法》),《保护措施法》同时规定了采取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保护措施的基本原则和各自的特点以及不同措施确定损害的特点,并对俄罗斯产业、根本损害、倾销等主要概念予以明确。1999年,俄罗斯政府又制定了《关于实施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前置调整程序条例》(以下简称《调查程序条例》),明确了相关保护措施的具体调查规则。同时,就如何确定外国政府补贴产品和倾销产品进口对俄罗斯产业造成的损害,俄罗斯政府还于1999年制定了专门的条例。为与WTO相关规则相适应俄罗斯制定了《俄罗斯联邦在货物进口中的专门保护、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法》。该法实施后《保护措施法》与《调查程序条例》部分内容失效。但是目前这三部法律仍是俄罗斯贸易救济措施实施的法律依据。《俄罗斯联邦在货物进口中的专门保护、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法》规定了专门保护、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使用程序以及采取这些措施之前的调查程序。按照本法,补贴是指外国政府或政府机构直接或通过根据政府规定行事的非政府组织在该国领土内进行的给补贴接受人提供补充优势的财政资助。为了减少补贴对俄罗斯国内经济的影响,俄罗斯政府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即开始征收反补贴税。如果某种商品进口增加对俄罗斯国内经济造成威胁,除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外,俄罗斯政府还有权采取专门保护措施,即进口限制和征收专门税。
    我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外贸法中》,除此之外还有专门的法律对反倾销与反补贴做出规定。反倾销制度主要规定在《外贸法》、《反倾销条例》、《反倾销守则》中;
    而反补贴主要规定在《外贸法》、《反补贴条例》中。按照相关的规定,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我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条件是,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我国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是,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我国根据这个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我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中、俄均属于经济转轨国家,又互为最大的邻国,经贸往来一直很频繁,两国的高层领导会晤一直未曾间断,形成了良好的协作伙伴关系。但是中、俄两国的经贸往来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俄罗斯贸易服务体系不健全。中国已经加入WTO并按照WTO相关规则逐步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而俄罗斯还处在整顿经济及贸易秩序的阶段,两国贸易制度之间差异较大,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差别尤其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俄贸易的发展,但是一旦俄罗斯“入世”成功,中、俄法律制度层面的差异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那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只能根据两国的国内法对外贸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本文对中、俄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措施制度的比较研究,即旨在为加强中、俄两国的经贸往来提供法律层面的参考。

注释:
[1]沈四宝:《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若干问题》,《中国人大》2004年第1期。
[2] 参见沈四宝:《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若干问题》,《中国人大》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