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亚经济合作的法律和知识产权问题应对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所——张  晶

    东北亚经济合作是中国同东亚各国经贸合作关系地缘性的深化和细化,东北亚经济合作将对相关区域内各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推进东北亚经济合作涉及诸多问题,笔者仅就可能面临的法律和知识产权问题及应注意的事项,谈点意见。
    一 、东北亚经济合作可能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
    东北亚合作的性质属于经济方面的合作,内容涉及海上和陆地,主体涉及东北亚各国和中国。东北亚各国均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中国与东北亚各国之间的协议不可能是一份详尽的国际条约,直接约束相关各国,双方或多方签定的合作条款只对签约国家的具体项目产生效力。另一方面中国方面参与合作的将会是东北的部分省区,各地区内部的管理制度、法规体系也会有不同,也会有需要协调的问题。目前,国内就此次地区合作的细致的法律文件,也尚待制定和完善。可见东北亚经济合作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既有中国同东北亚各国在国际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又有区域内相关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也有中国内部法域的协调问题。
    二、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特点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地域范围,该知识产权即不复存在。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导致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条约的出现,形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大特色。1883年国际社会缔结了第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1993年出现了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这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形成了一个由全球性公约与地区性公约组成的公约群。这些公约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了两方面的作用:第一,根据公约,各国不但不再排斥其他国家的国民来申请并获得知识产权,而且,各成员国之间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国民待遇。就是说,国际公约像一座桥梁,为各国国民到其他国家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途径,也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往奠定了基础。第二,国际条约规定的最低限度保护原则促使各国法律逐渐与该原则所要求的标准接轨,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确立了统一的公平合理的基准。但是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没有也不可能引起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消失。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仍旧使某一特定的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保护与丧失等一系列环节均适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比如某外国人所获得的中国专利权,只能在中国进行许可和转让,也只能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并且,中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保护期限届满,该权利即消灭。与此相应的是,当就该项专利所签定的许可合同发生争议或者发生侵权诉讼时,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在知识产权领域只有个别特殊现象涉及到适用外国法。目前,国际技术转让的内容除了专利权与商标权这类法定权利以外,还包括商业秘密。由于商业秘密是以保密的状态存在,其作为一种财产权也是以保密方式维持,商业秘密持有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无须经过知识产权法律的认定,因此,就商业秘密所享有的财产权不受地域限制。据此,对商业秘密的法律适用也全然不同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其他法定权利。从当前各国的有关立法来看,对于商业秘密大多通过侵权法予以保护,在法律适用上适用“属人法”,即适用侵权行为人所属国家或住所地的法律。而对于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业秘密,则可由当事人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或者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所适用的既可能是本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
    三、东北亚经济合作中的法律问题应对
    由于合作方众多,合作领域广泛,合作目标各不相同,心态理念也不一样,笔者认为合作应严格限定在经济领域,使区域合作各方均以经济活动主体的身份参与,避免涉及是否能以国际法主体参与合作问题。经济合作过程中以市场主体为核心,以具体项目为目标,紧紧围绕具体项目严格细化合作协议,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必要时可设立领导机构、协调机构、争议解决机构。在通关手续、关税水平、公平税负、限制非贸易壁垒、知识产权等方面指定详细的贸易规则,建立规范的市场环境。依靠健全的法律保障推进合作进程。
四 、东北亚经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对
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 引进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对外放提供的、作价入资或许可使用的专利、商标、商业秘密
等知识产权应注意审查核实
1、 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A、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过期知识产权(专利)冒充处于保
护期的知识产权(有效专利)
B、要求对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所谓“专有技术”支付费用
C、没有分许可权而许可
D、要求国内企业对其在国内并不享有权利的外国知识产权支付费用
2、 在投资中利用相关知识产权分转让的方式进行控制
3、 将侵权技术或产品到国内投资生产
解决上述问题,首先是在引进外资的合资、合作,技术许可使
用、转让协议 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条款,明确外方出现以上问题时,应对中方或合资公司承担何种责任。其次是在谈判过程中,中方要严格审查外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知识产权权利的范围、期限及其有效性。第三是一定要自己亲自或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查询与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内容,做到心中有数,作为谈判中的极为重要的筹码。
(二) 我方知识产权应保护而未保护的问题
1、技术流失问题-自有传统产业为了扩大规模而将技术作为
投入印资而被外方利用
2、商标淡出问题-原有的著名商标被淡出而丧失市场利益
(三)产品出口、境外投资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1、 不注重权利查询而侵犯谈人权利
国内的厂商应加强知识产权权利状态的查询工作,同时做好对
相关知识产权的跟踪。应有意识地引进、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到技术引进、对外投资的各项活动中。
2、 定牌加工问题
加工承揽人应要求定作人提供全套有效的商标权利证明文件
以及其他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以此预防不法外商为转嫁侵权责任把风险推给国内厂商,同时应与定作人签定不侵权担保责任条款。
(四)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处理保护问题
新开发的技术、发展了的技术,新使用的商标、新产生的作品
肯定都是不断发生的。国内企业应积极努力地争取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确定为己方所有,并采取各种手段加以有效的保护。能采用专利方法保护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对于不适合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等就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加以处理;新创的品牌应及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等等。
  对于新生的知识产权,外方往往采取一些限制性的商业做法,这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同样也是违背国际间的商业惯例的。中方完全应当据理力争,以维护自己的最大利益。